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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误读与澄清

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时间:2016-05-09 17:26:56


作者王洪席系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

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变革、切实扭转基础教育学生评价生态的重要举措。随着评价理念与思路的转型和嬗变,尤其是2014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文件的出台,人们对新高考改革语境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体认与把握还存在一些误读、误解和误识,有待作进一步的辨析、厘定与澄清。基于此,为正本清源,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洞察、阐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内在精神和本质规定,以期匡正不当的评价行为,进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一、综合素质评价的本质定位:是鉴赏性评定,而非等级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的本质是什么,对其应如何定位?这是开展、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需要首先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受传统教育思想以及评价理念的规约与束缚,一提到评价,我们自然就会联想到泰勒的经典性定义,评价即是“对课程目标的达成度评估”。既然评价是一种测试、测量或评估,那么,将此逻辑推演到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解上,也就形成了所谓综合素质评价就是对学生个体综合素质的一种测试、测量或评估。由此,把学生的综合素质划分为A、B、C、D等级或给出相应的分数加以区分,也就再自然不过了。事实上,在教育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文本中,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以“等级”呈现,建议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就是此综合素质评价观一种最为直接的反映和表现。就其本质而言,这是一种典型的甄别式评价思路,是对学生的分类、分层、分级评价。从目前我国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现状来看,有些地方或学校已陷入给学生等级评价或分数式评价的泥沼中,致使评价实践出现种种无序、异化和反教育性的混乱现象。对此,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仍然沿袭以分数线性排序来褒贬学生的思路,试图把综合评价的结果折合成分值,通过评价把学生划分成三六九等,那么综合素质评价只会徒有虚名,而无法达到真正发现和培养学生良好个性的目的。”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划分不同等级这一做法,是对综合素质评价本质的一种误读与曲解。《意见》明确指出:“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深刻感悟、领会此文件的内在精神,可以发现,所谓的综合素质评价不再遵循过往的测量、甄别、遴选逻辑,而更强调对学生各个方面的“观察、记录、分析”,其根本目的是要从中发现并培育学生的良好个性,是对学生未来发展潜能和倾向的深度挖掘、尊重与守护。显然,这一评价旨趣和价值观与等级评价思路判若云泥,有着截然不同的“质的规定性”。我们认为,针对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而言,其并无高低之分,亦无优劣之别。最为紧要的是,我们应如何通过学生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真实表现,来形成对学生个性品格、学习特长和精神气质的全面认识。因此,对综合素质评价本质的定性定位,应将其视作一种鉴赏性评定或欣赏性评价。所谓鉴赏,即是一种“有见识的感知行为,亦即鉴别对象的精妙、复杂及重要特质的深察过程……作为一个鉴赏家,就是知道如何审视、洞察以及欣赏”。这种评价充盈着对生命个体之独特性的精妙感知和尊重,是对学生与生俱来之天赋、潜能与品质的内在体认和品鉴。通过这种极具洞察力的专业评析与判断,高等学校可以有效发现与自身培养理念、目标和模式相匹配亦更适切的学生,进而为后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培养创造条件。在此高度融洽、和谐、互信的教育环境中,学生可以率性而长、顺性而为,从而实现自身生命光华的彰显与绽放。

二、综合素质档案的活动记录:是择优而记,而非面面俱到

在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部分地区或高中学校“把评价的指标当作标准”,认为在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中,记录越多学生参与的活动项目,就越能突显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而也就越能被高校招生人员所关注。这种评价思路尽管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流弊和不足亦是十分明显的。这是因为,在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本身就背负了异常沉重的学业压力,为了形式上的“全面发展”而驱使学生尽可能多地去参加各类活动,则会严重挤压学生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进而容易造成学生学习与生活中的疲惫和“拼命”状态。并且,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学生在各个方面、每一个细节都表现得优异与完美,这其实是对学生的过分苛求和不正常对待,从而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指出:“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一般性的活动不必记录。……档案材料要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千人一面。”由此可见,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的活动记录并不是要学生面面俱到,而是要择取其最具代表性、最突出、最有个人化色彩的“活动事件”客观并真实地记录下来,因而是一种典型的“择优而记”“择长而录”的纪实形式。在高校招生时,高校组织专业人员对这些档案材料进行理性分析和研究,进而作出科学、合理的有效判断。据报道,福建一个高三男孩在申请美国罗切斯特大学时,因自己特别钟爱吃泡面,并把“亚洲各个品牌的泡面基本都吃过一遍”这一典型事迹写进申请材料里,竟意外地被录取。罗切斯特的大学通知书如下:

“由于我们更强调自主独立的精神,所以我们不同于其他的大学院校,委员会和我审核你的申请更多于你的成绩和分数。我很高兴你已经准备好投入你未来的独立生活、更深入地钻研兴趣爱好以及学习你所热爱的事物。……在得知你对泡面的狂热以后,辅导员推荐了你,委员会和我都确信你会坚持到底,并且能作为罗切斯特的一员成长得更加强大。”

美国著名大学竟会因学生对“泡面的狂热”而感兴趣,这一案例的确让我们有点出乎意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的教育价值观——关注学生的独立精神、兴趣爱好以及个人独特品质。另外,还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的活动记录只需择优而记、择长而录即可,要富有特色和“亮点”,而非面面俱到。

三、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构成:是专家评价,而非群众评价

到底谁应成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这关涉着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问题。在当前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学生互评与自评、教师评价、家长参与的评价路径。这样,学生、教师和家长等也就成了综合素质评价的责任主体——我们可称之为一种“群众评价”。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育人。在用于学生教育或一些非高利害的评价活动时,坚持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即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展开全方面、多视角、多层次的评价,有利于促进学生客观认识自我,进而积极主动地发展。但当用于高校招生时,如若继续坚持这种评价思路,则可能会给高中教育教学生态带来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可以想象一下,当学生自己、同学及教师很清楚测评结果的用途时,特别是知道这个结果将作为招生院校录取参考时,他们在互评中该是怎样的心态,面临着怎么的困境,公平、公正从何而来?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少数学校,甚至少数地区,其师生素养非同一般,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采取了相应的监控措施,信度会好些。但从根本上讲,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有缺陷的。”

此次改革充分彰显了高等学校在人才选拔中的关键作用。也就是说,在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高校招生录取中,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其责任主体应该是高等学校的专业人员,也即是一种专家评价。之所以采用此种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规避“群众评价”所带来的虚假困境。在“群众评价”中,人们更倾向于从自身的立场、利益出发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这种评价结果因缺乏足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而难以被高等学校和社会公众所认可与接受。第二,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与公正。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高等学校为寻觅、录取到契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高素质人才,就需要借助一大批独具慧眼、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专业招生人员,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进行周密研究与理性分析。由于这些招生人员和申请者之间并非是“利益共同体”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们滋生腐败的动机。同时,采取“集体评议”方式,亦能有效破解因个人偏见所导致的评价误判,从而确保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与公正。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价值诉求:是选拔与育人并举,而非单一旨趣

高中学校是常态化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阵地。但从实施现状来看,部分高中学校存有走过场、“打太极”、消极应付的不良现象。根据笔者对部分高中校长的访谈发现,高中学校之所以不愿意下大力气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综合素质评价在高等院校招生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高校不用,我们又为什么而为”?这些无疑构成了高中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深层阻碍与羁绊。

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破除“唯分数论”“一考定终身”流弊与症结的重要举措,亦是引导高中学校深化教育教学变革的有力“抓手”。因此,其根本的价值诉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可见,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已成为我国教育改革领域广泛的思想共识。这一制度变革事实上是在向高中学校释放强烈的政策信号——高校招生要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既然“风向标”已变,那么高中学校的“不作为”可能也就无法再延续下去了。第二,推进高中育人模式创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除了要发挥“选拔”功能之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价值诉求——育人。长期以来,受“高考指挥棒”的宰制与驱使,高中学校一味沉溺于考试分数、名次和升学率,这无异于将高中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升学教育了。在这种高压的应试环境下,学生的全面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则是倒逼高中学校开足开齐相应的课程以供学生选择,或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以增长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学生拥有了这样的平台或机会,也就为其真正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之,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可以充分发挥其“选拔”与“育人”功能,而非单一价值旨趣,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自觉的行动。

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三期,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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